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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新聞
廣東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和畜禽養殖備案
時間:2020-01-01來源:本站瀏覽次數:96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2019年12月3日以粵農農規〔2019〕10號印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畜牧業生產經營行為,加強種畜禽生產經營管理,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維護畜牧業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者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興辦畜禽養殖場或養殖小區的單位和個人,以及畜禽養殖專業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種畜禽是指經過選育、具有種用價值、適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畜禽養殖場是指飼養某一特定畜禽、具備一定條件的規模養殖場;畜禽養殖小區是指集中建造畜禽欄舍飼養某一特定畜禽、具備一定條件、由多戶農民分戶飼養、實行統一管理的畜禽飼養園區;畜禽養殖專業戶是指飼養某一特定畜禽、達到一定規模的養殖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和畜禽養殖備案工作。
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辦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畜禽養殖備案的依據、條件、程序和期限。
第二章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
第五條 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者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的單位、個人,應當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領取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規定的條件。
第六條 申請領取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交(或具備)下列材料:
(一)《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種畜禽品種來源材料(復印件);
(三)畜牧獸醫技術人員學歷材料或資格材料(復印件);
(四)質量管理和育種記錄制度;
(五)種畜禽場平面圖、糞污處理利用圖;
(六)具備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無需提交)。
第七條 申請取得生產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農業部家畜遺傳材料生產許可辦法》規定審核發放。
第八條 原種、祖代種禽場和原種畜場、種畜擴繁場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決定并發放。興辦單位、個人應當向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依法決定是否發放生產經營許可證。如審核決定不予發放,應將不予發放的原因書面告知申請人。依法需檢測、檢疫、鑒定、專家評審等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九條 商品代仔畜生產場、商品代雛禽生產場(含父母代種禽場、禽蛋孵化場)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決定并發放。興辦單位、個人應當向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依法決定是否發放生產經營許可證。如審核決定不予發放,應將不予發放的原因書面告知申請人。依法需檢測、檢疫、鑒定、專家評審等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十條 各類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具體審核標準,由省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另行研究制訂。
第十一條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樣式統一印制。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在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如許可證注明項目發生變更,持證者應按本辦法第七、八、九條規定的程序,辦理項目變更手續,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許可證有效期滿,持證者需申領新證的,應當在有效期滿30日前向原發證部門提出申請,并按本辦法第七、八、九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 種蜂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適用本章規定,由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決定。
第三章 畜禽養殖備案
第十三條 達到以下設計規模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及養殖專業戶,應當將場戶名稱、養殖地址、畜禽品種和養殖規模,向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取得畜禽標識代碼(畜禽養殖代碼),以便當地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了解和掌握本地養殖規模:
(一)養殖場、養殖小區規模。
1.生豬年出欄500頭或存欄300頭以上;
2.肉雞年出欄10000只或存欄5000只以上;
3.蛋雞存欄2000只以上;
4.奶牛存欄100頭以上;
5.肉牛年出欄50頭或存欄100頭以上;
6.肉羊年出欄100只或存欄100只以上;
7.肉鴨年出欄10000只或存欄5000只以上;
8.肉鵝年出欄5000只或存欄2500只以上;
9.肉鴿年出欄50000只或存欄10000只以上;
10.肉兔年出欄2000只或存欄1000只以上;
11.蜜蜂養殖200群以上;
12.其他畜禽的規模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養殖專業戶規模。
1.生豬年出欄50至499頭或存欄30至299頭;
2.肉雞年出欄2000至9999只或存欄1000至4999只;
3.蛋雞存欄500至1999只;
4.奶牛存欄5至99頭;
5.肉牛年出欄10至49頭或存欄20至99頭;
6.肉羊年出欄30至99只或存欄30至99只;
7.肉鴨年出欄2000至9999只或存欄1000至4999只;
8.肉鵝年出欄1000至4999只或存欄500至2499只;
9.肉鴿年出欄10000至49999只或存欄2000至9999只;
10.肉兔年出欄500至1999只或存欄250至999只;
11.蜜蜂養殖100至199群;
12.其他畜禽的規模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及養殖專業戶通過農業農村部畜禽養殖備案管理系統登記備案,備案信息實行聯網直報,具體流程如下:
(一)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及養殖專業戶在農業農村部畜禽養殖備案管理系統上填寫并提交基礎信息,不具備上網填報能力的,應到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派出機構、委托機構填報基礎信息,由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派出機構、委托機構組織代錄入系統。
(二)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于15個工作日內,在農業農村部畜禽養殖備案管理系統上對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模標準要求且信息完整的畜禽養殖主體予以備案,通過系統生成備案養殖場、養殖小區及養殖專業戶的畜禽標識代碼。
第十五條 畜禽標識代碼由15位阿拉伯數字組成,第1-6位是縣級行政區域代碼,第7-8位是養殖畜禽種類代碼,第9-14位是順序碼,第15位是校驗碼。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